中法两国行政责任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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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1.行政责任制度(一)一般特点在法国法律中,行政责任制度不同于民事责任制度。1873年,权限争议法庭关于勃朗哥案的判决确认:“国家由于其雇佣人员的公务行为对个人造成损害的责任不能根据民法典所确立的有关个人之间关系的原则确定……这种责任(指国家责任)既不具有普遍性,也不具有绝对性;它有自己的特殊规定,即出于公共服务的需要及协调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必要
作者 孟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比较法研究》 1987年4期
出版日期 198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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