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发行行为的司法认定——涨乐、黄谦、梁文宇侵犯著作权、阮晓霞、刘阳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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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法与刑法侵犯著作权罪在有关“发行”的定义上存在发行权与发行行为的两种不同规定,这是权利解释与行为解释的两种不同法律判断。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超越知识产权法对侵犯著作权罪发行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侵犯著作权罪发行行为的实质内涵是将制作完成的侵权复制品发出。侵犯著作权的产品被非法复制后的首次销售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行为,首次销售后,针对该批侵权复制品的批发、零售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行为。
作者 谢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判例与研究》 2012年1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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