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讼和解”——比较法的观察与我国的实践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允许原告股东与被告之间进行诉讼和解,有助于发挥诉讼和解制度及时解决纠纷的功能,是民诉法中的处分原则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亦是美、日等国的普遍做法。由于原告股东对诉讼标的并无完全的处分权,基于程序公正等原因,公司应对诉讼和解享有异议权,并应设置相应的程序来保障和规范该权利的行使。为了避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被弱化,公司不应享有单独与被告进行诉讼和解的权利。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12年12期
出版日期 2012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