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泥厂举报案税收执法情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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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A水泥厂被举报偷税,经调查有4家个体户购买水泥制品时不需要也没有索要增值税发票,少记销售收入121.84万元。某县国税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定性A水泥厂偷税,追缴了应纳增值税17.7万元及滞纳金,处以偷税数额的50%罚款。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收征纳》 2014年5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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