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与分税制相适应的地方税收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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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我国推行的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体制改革,经过了几年的实践,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由于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明确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职能与税收渠道,使双方都取得了相对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但是,由于地方税的立法权与大多数地方税收的减免权都集中在中央政府,这种过于集中的地方税管理模式,难以适应各地千差万别的经济发展状况与税源情况,因此,很难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工作,不利于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的理财积极性,还极有可能在一些地方滋生出不规范的政府行为。本文将主要探讨关于如何建立起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税收的立法体制问题,同时对某些地方税种在征收实践中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收研究资料》 2000年5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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