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争法只调整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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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竞争法理论有关竞争法调整对象的观点中,有一种很有代表性的观点,即"竞争法,是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观点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类经济关系,一类是竞争关系,另一类是竞争管理关系。笔者认为,竞争法作为部门法,只能调整竞争关系,而对于竞争管理关系,由于其属于行政法调整而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因此,不应作为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06年1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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