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法律地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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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法律法规将民办幼儿园规定为“民办非企业”,会带来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相抵触、法人属性不明确、双重登记管理、管理与发展冲突等问题。将民办幼儿园法律地位确定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从事业单位法人构成要件看,其核心要件是公益性的组织目的。根据事业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性质,事业单位可以分为公办与民办两种类型。在法律地位上,民办幼儿园是公益性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和诉讼主体地位。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5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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