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词源学与法哲学的视域下,“本质”、“功能”与“目的”的概念各异,故刑罚理念视域下的刑罚本质、功能与目的的各自概念也并非一致。刑罚本质是指客观上带给犯罪人惩罚性痛苦的权利剥夺;刑罚功能即为国家制定、适用与执行刑罚对社会所直接产生的与预防犯罪相契合的积极的有利作用;刑罚目的即指预防犯罪。刑罚本质与刑罚功能都属于客观范畴内被认识的对象,刑罚目的则是观念性存在的主观愿望,属于主观范畴。但刑罚功能的顺利实现又离不开人的主观作用,且具有连接刑罚本质与刑罚目的的桥梁作用。
出版日期
201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