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严某与林某、H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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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某。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H公司。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企业与法》 2015年6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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