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利益时代盗窃罪的扩张与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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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产性利益时代的到来标志着很多案件无法通过传统的财产犯罪框架加以解决。传统理论中的盗窃罪以"秘密"作为核心要件,盗窃罪成立范围小,导致了对抢夺罪、诈骗罪、抢劫罪需要做宽泛解释。以"占有"为核心的财产犯罪体系以盗窃罪作为基础,延伸出抢夺罪、诈骗罪、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财产性利益的时代背景下,"占有"已经无法周延财产犯罪对象。因此,应当以"行为人造成他人利益受损,自己取得利益"作为盗窃罪的结构,以此为基础展开延伸出抢夺罪、诈骗罪、抢劫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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