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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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m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一直是刑法理论与实务界争议的焦点,通说赞同过失说,而司法实践在处理相关案件偏向故意说,故意说有助于解决犯罪既遂形态问题、共同犯罪问题并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过失说的观点值得商榷。污染环境罪的既遂形态采用情节犯的观点更为适宜,具有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两个方面的根据。在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问题上,应当承认共同犯罪的成立,并严格限定其处罚范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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