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品采购”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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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品采购应按供货单位,商品类别等设置明细帐,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在途商品的采购成本.”我们到商品流通企业进行审计时,常见一些企业不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中关于“商品采购”科目规范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核算.究其原因,主要是会计人员对“商品采购”科目不十分理解,或者不重视,以致不按规范要求核算.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种情形.一、不设置“商品采购”的三级明细帐,而二级帐的摘要写得太简单,增大了查帐工作的难度,看不清楚哪一笔是真正属于运入在途的商品.二、货到未付款的核算也运用“商品采购”科目,月末反映贷方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抵减库存商品反映存货,这样就不可能正确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的真实性.三、代销商品也错误地在“商品采购”科目核算,月末反映贷方余额,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抵减库存商品后反映存货,既混淆了债权债务关系,又造成存货的虚有额.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西审计》 1998年1期
出版日期 199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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