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税收与法制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随着税收事业的发展,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纳税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已成为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涉税问题的处理,审计作为综合的执法监督部门,除了依据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规范,还必须依据税收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由于审计与税收分属不同的部门,二者在某些方面,特别是涉税复议、诉讼等法制方面的规定上差别调异。一、行政复议1、从受理机关看:税收具有确定性而审计具有不确定性。根据(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复议的规定)审计复议行政机关或是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即一般情况下为上级审计机关,但对审计机关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的审计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审计理论与实践》 1999年4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