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谨慎投资人规则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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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传统的信托法并没有赋予受托人更多的投资获利的工具性价值,信托制度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传承财富、保管财产的工具,而受托人的职能也相对较为保守;在涉及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时,只要受托人被认为是诚实地、合理地履行了受托职能,行使了裁量权,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结果是由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10年1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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