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组织形态的私募投资基金所得税法困境及其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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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私募投资基金按组织形态分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运营成本是影响私募投资基金组织形态选择的重要因素,而税收负担是运营成本的重要构成之一。我国应当秉持税收中性理念,对有限合伙型、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本体予以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本体相一致税法对待,均视为独立的应税实体,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基金本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引入归集抵免制,在基金向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后,投资者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得扣除已负担的企业所得税.
作者 闫海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收经济研究》 2018年6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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