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标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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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遵循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基本思路,我国当前亟须在三个方面制定指导性标准。一是确立集中审查的安全港标准。在严格程度上,可考虑建立"强安全港"标准,凡属于安全港范围的集中不再作进一步审查,并根据严格的统计测算确定集中度指数或HHI指数。二是确立"严重妨碍有效竞争"的反竞争评估标准,并分解为单边效应和协同效应进行具体分析。三是明确经营者集中的抗辩标准,在市场进入抗辩、效率抗辩和破产抗辩问题上细化分析的步骤,完善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体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13年2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