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形势 规范法律——谈《城市规划法》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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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必须解决好设区市所辖区设立的规划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各类开发园区的规划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权等三个问题.同时,城乡规划法应科学,合理地规范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行为,并以行政许可法的颁行为契机,规范实施规划的许可行为.修订时,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应引起重视:违法建设的界定、性质认定应当更具操作性;违法建设的处理措施应当更加具体、完善;擅自改变地形地貌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应予明确.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规划师》 2003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3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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