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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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思想最初萌芽于注释法学派,而作为学说确立于自然法学派,此后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有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法律行为基础说、不可预见理论与诚实信用说.作为利益平衡的工具,情势变更原则应有其地位.而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没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在现代经济情势急剧变化,尤其是面对突发事件的背景下,应在立法中确立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上合理地界定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以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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