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企改制后评估增值的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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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后,有关评估增值是否需要在改制后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作纳税调整,根据相关税收规定,此部分增值不能税前列支,须在以后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势必对参加改制的职工不公平.其评估增值应缴纳的所得税应由原改组国有企业的股东来承担,不应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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