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庭暴力社会组织预防机制之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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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现阶段对家庭暴力法律界定不明晰,妇联、工会等组织预防缺乏法律直接授权,加之责任规范不明确、社会救助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家庭暴力社会组织预防机制效果不彰。应当通过完善群众基层组织问责机制完善人民调节干预机制、婚姻心理医疗(咨询)预防机制、新闻媒体预防监督机制、家庭暴力的法律援助组织预防机制、妇女民间组织(NGO)干预机制、学校教育干预机制等手段予以完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法学》 2012年1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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