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独立的期货犯罪罪名体系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我国《刑法》对“直接性期货犯罪”罪名的设置,采取了与证券犯罪合并规定的方式,即在相应条文“证券”二字后面加上“期货”二字。学者大多批评这种做法,主张应将期货犯罪罪名从证券犯罪中分离出来。实际上,作为金融犯罪的两种特殊形态,二者在罪名上的“分”与“合”只是立法技术问题,构建独立的期货犯罪罪名体系才是问题的关键。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8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