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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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1988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时,凡条件具备的,均应依法公开审理;条件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前应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论坛》 1991年5期
出版日期 1991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