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保全的几点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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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市场经济日渐发展的今天,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作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越来越多的被当事人采用。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也常主动采取该措施。笔者现就财产保全措施谈一些粗浅认识。一、关于财产保全范围问题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之财物”。该条应包含两个含义:一是“限于请求的范围”,二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如何准确把握上述两点,本人认为:1、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应坚持合法原则,不仅保全条件合法,保全程序合法,保全措施合法,保全范围也应合法。“限于请求的范围”即只能小于或等于请求范围,不得大于或超出请求范围。2、财产保全要坚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不仅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全财物价额一旦超出诉讼请求额,势必损害被申请人的权益。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有两种倾向:一是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往往有意超出依法应该保全的价额。如将申请保全价额裁定为财产保全价额,被申请人事实上确已受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理论与当代》 1996年4期
出版日期 199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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