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回扣”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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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传统观念,所谓“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购销业务往来中,从卖方收到的价款中提取一定数额的钱或物。实质上这些钱和物是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扣出来的,所以称为“回扣”。但在当今现实经济生活中,“回扣”的含义超越了上述传统界定的定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或其他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的财物或其他贿赂。可见,“回扣”具有双向性,既有卖方给予买方的“回扣”,又有买方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4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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