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制度建构及居住权人的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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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1999年4月钮某与周某相恋后一直居住在本市某路某号周某承租的公房内.钮某的户口未迁入上述房屋内。2003年10月5日.周某与钮某登记结婚.将系争房屋作为婚房。2003年10月17日周某死亡。2004年1月1日.经周某子女协商一致.将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他人.之后新的房屋承租人认为钮某无权居住上述房屋。钮某诉至法院.诉请确认其在上述房屋内有居住权。法院判决认为.钮某婚前确实居住于系争房屋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企业与法》 2012年1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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