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司法鉴定的尴尬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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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人质疑环境监测司法鉴定之全面性,认为一起环境案件的损害范围、致害程度的评估鉴定涉及环境状况评估、人身影响评估、经济影响评估等诸多项目,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根本无法为环境污染损害提供全面的鉴定结论。这实际上是没有分清“环境监测司法鉴定”与“环境司法鉴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环境经济》 2012年4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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