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代言人刑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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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虚假广告罪为纯正身份犯,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而虚假广告代言人虽然属于无身份者,但其代言虚假广告行为也是能够构成虚假广告罪。广告代言人若明知是虚假广告而进行宣传,与虚假广告罪犯罪主体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是整个犯罪实行行为的帮助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同本罪犯罪主体构成共犯,应以虚假广告罪进行刑事处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公安研究》 2012年3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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