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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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6年生效)在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时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①《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7年生效)则在其序言中阐明了文化多样性的历史意义:“在民主、宽容、社会公正以及各民族和各文化间相互尊重的环境中繁荣发展起来的文化多样性对于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和平与安全是不可或缺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权》 2012年5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