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伙企业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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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伙企业应当享有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自由。我国原《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转变企业组织形式未作规定,《合伙企业法》虽对两类舍伙企业相互转变作出许可表示,但仅为授权性规定,内容显得过于简单。因此,我国《合伙企业法》应对合伙企业转变企业组织形式作出概要规定,给出合伙企业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路径选择,并对转变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妥善处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2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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