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调解程序探析——以功能定位与法理定性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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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地承包仲裁属"准行政性仲裁程序",它是农地承包仲裁裁决的"前置程序",并能产生"一调终局"之程序效果。其功能应定位于农地承包经营纠纷之诉讼案件的分流,其程序启动无须仲裁协议,就其与诉讼的关系,当前立法定位于"或裁或审、一裁两审"具有现实之合理性,但在制度体系相对成熟之后,应及时转为"仲裁前置、一裁两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2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