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客体看我国的婚姻家庭类犯罪——以浙江虐童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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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浙江虐童案可知,家庭关系外的虐待行为同样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虐童案不能适用寻衅滋事罪,从处断上也不能适用虐待罪。婚姻家庭类犯罪应当脱离婚姻家庭关系这一刑法客体对其的束缚,顺应1997年《刑法》修改的潮流,将婚姻家庭类犯罪扩大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广义上的同类客体之中。
作者 孟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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