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CEPA框架下内地与香港间投资协议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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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地已经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缔结了投资协议,并且与台湾签订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但CEPA协议在投资方面仅关注服务业市场准入和投资便利化,并未就投资待遇和投资保护问题作出规定,导致内地港资享受的制度性保障弱于其他外资。内地与香港应在CEPA的框架下签署投资协议,在充分考虑两地关系特殊性的基础上,就投资待遇、征收及其补偿以及一方投资者与另一方政府间争议解决等问题做出规定。
作者 王楠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3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