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计提“坏账准备金”的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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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的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未应收账款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1998年年初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又规定,三类上市公司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确定,即除了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外,还可选择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或其他适当的方法。其他上市公司及非上市的股份公司也可照此执行。相对而言,非股份有限公司计提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冶金财会》 2000年3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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