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客体论——以船舶物权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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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善意取得在法律上的逻辑依据在于占有与登记的公信力。分析以占有为表征方式的动产物权和以登记为表征且登记具有公信力的不动产物权以及证券化的债权皆为善意取得之客体。论述在中国《海商法》下船舶物权登记不具有公信力,不存在船舶物权的善意取得。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08年0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5月2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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