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简(三)》所见的共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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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秦律、汉律共犯处罚没有如唐律那样的“首从之法”,其原则是将全体共犯者均处以同一刑罚。刚刚公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第三册,即《为狱等状四种》中还可见数件共犯案例。虽然《为狱等状四种》所见共犯案例中未必明确记载对犯人的处罚,但至少在案例1提出的三个判决案之中,有两个判决案均对全体共犯者适用同一刑罚。并且,在案例5的两个判决案之中,有一个判决案亦对相当于唐律所称共犯者中随从者的人直接适用对所犯之罪的法定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2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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