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档案馆与城建档案馆有关档案接收之争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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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综合档案馆接收档案的依据是《档案馆工作通则》,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根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这两个行政法规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各自的接收范围,且是由国家档案局单独颁发或联合颁发的。这也是“各级各类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必须由国家档案部门调控”①原则的体现。因此,“各级各类档案馆只能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档案的必然流向,接收档案。不能想接收什么就接收什么,不想接收就不接收,那会带来一系列后患”。②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综合档案馆与城建档案馆时而还会发生档案接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城建档案》 1996年3期
出版日期 1996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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