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动力、进程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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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1995《保险法》第104第二款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因此,从那时起,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除国债之外)的隔绝就以法律的形式定义下来,1999年10月27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在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以保险资金进入股市为中心的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问题一时间成为理论界与业界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2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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