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私人建房税收管征的措施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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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税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有偿建筑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等地方税费,因此任何施工单位或个人为农民有偿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就负有纳税义务。众所周知,农村家庭私人建房具有隐蔽性、分散性、施工队流动性、无组织零散性,以及业主自购建筑材料难以结算等特点,而且税收具有转嫁性,往往会涉及农民负担等敏感问题,因而是税制改革以来地方税收管征的一大难点问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务(福州)》 2002年2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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