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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之外的自治区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通告如下: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科学技术厅(知识产权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公安厅、监察厅(预防腐败局)、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厅、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体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计局、旅游局、法制办公室、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扶贫开发办公室(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信访局内蒙古国家税务局、地震局、气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自治区盐务管理局、档案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5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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