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罪的犯罪门槛变动:趋势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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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刑法中,立法"定性加定量"的定罪模式决定了罪量要素作为一种"犯罪门槛"普遍存在于刑法分则的条文中,诽谤罪的成立也需要达到特定的犯罪门槛。"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对网络诽谤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有针对性的细化,增加的"点击、转载次数"标准和"行政前置模式",促使网络诽谤罪的犯罪门槛下降,并使得网络诽谤罪表现出不同于现实诽谤罪的犯罪门槛。而诽谤罪的"网络门槛"下降,对于法益保护前置化、促进刑法的网络扩张以及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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