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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市工商局印发《关于委托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部分企业登记注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工商发[1997]167号)一、委托具备条件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有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注册。上述情况以外的公司登记,扔按照市局有关规定执行。二、委托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经批准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的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时,涉及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统一按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有关内容核定。经批准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执行。三、委托具备条件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非公司)所设分支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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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北京工商》 1997年9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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