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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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财政厅、工蔽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印发。请各地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1995年8月25日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苏农机化》 1996年1期
出版日期 199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