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治的人文基础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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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动机上讲,法治是人类基于对自身的价值和命运的关注而衍生的一种制度,因此法治的生成注定要以人文精神为其精神底蕴.但是,由于中国传统人文精神丧失了超验的独立品性,缺少应有的理性因素,以及注重群体精神和社会人格的塑造,而缺乏对个体价值的关注等等弱点,因而最终未能催生出法治的精神和实体.在当代,我们仍然缺乏足以支撑法治的人文精神的资源.因此,重构法治的人文基础,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法学》 2001年4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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