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教育机构的责任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未成年学生与教育机构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教育合同关系及附属的行政管理关系,故责任性质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依是否属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和普通过错原则,不甚合理。教育机构违反管理义务的形式、侵权行为的形态各有不同,其归责原则也应不尽相同。因教育机构之外人员引起的伤害,教育机构应承担补充责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河北法学》 2016年2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