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检验数据、结论罪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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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9月2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6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怎样掌握该罪的特征,如何正确予以惩罚,目前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司法解释,造成各地法律适用的不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福建法学》 1995年2期
出版日期 199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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