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符合条件可转为对公司的出资——张某与会波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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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会波公司一审第三人:中瓯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园公司2002年3月,张某、董某召开股东会,决定对会波公司增资人民币1,400万元(以下币种同),其中张某增资680万元,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企业与法》 2016年3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