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扒窃”入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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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扒窃行为认定的四要素,即公共场所、扒窃行为方式、扒窃对象以及扒窃所得财物的博弈,应以被害人及其法益保护为视角,明确公共场所三特征、清晰扒窃行为方式之心理安全距离,界定扒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并确定扒窃所得财物是较小物品。扒窃行为的认定,还应当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相结合,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一方面,严密盗窃罪的刑事法网,使得扒窃以行为犯的形式入刑;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做到严而不厉,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抑或有其他法定、酌定以及“民间法”等从宽情节的,可以出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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