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第十三条语言逻辑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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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刑法》第13条表述:“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笔者咀嚼再三,感到“但是”一词用在这里欠妥。理由有二:一是在法律条文中,“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天地》 1999年12期
出版日期 1999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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