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公开须贯穿立法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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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类社会正在走向一个"电子民主"时代,为民意超越时空限制、广泛介入立法创造了无限前景。因此。立法公开应当将立法程序的各种环节。以及阶段性的立法成果,都向社会开放。并允许公共参与、民意介入。
作者 阿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公民导刊》 2016年5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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