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质量管理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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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国务院出台了5项质量管理新措施:1、经国家监督抽查一次为不合格的产品,应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黄牌”警告。2、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按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实施压产、停产等方式进行整改,限期完成.3、企业整改后,复查产品仍不合格的,国有企业要免去其厂长职务,不得易地担任领导职务;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由工商部门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4、对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产品,要予以揭露,公开曝光。5、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律的应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国务院出台质量管理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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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西经贸》 1994年8期
出版日期 1994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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